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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般若】《金鬘论》14-第一品之四顺决择分

2020.08.20作者:北塔编辑中心

第一品、种相智品

 

四、种相智十法之三:四顺决择分

(一)总义

癸三、教授之果决择分分二:子一、总义;子二、支分义

子一总义分二:丑一、生起加行道之所依;丑二、能依之加行道

丑一、生起加行道之所依分二:寅一、身所依;寅二、心所依

寅一、身所依

今初,身所依者。《俱舍自释》云:“前三唯于人道三洲生起,若先已生,后生天处亦续现前;第四,生于天处亦得现起。”是故需于生起见道所依之上生起。

寅二、心所依

第二,心所依者,《俱舍论》云:“未至定及殊胜静虑地。” 谓六静虑地。又云:“前二下品摄。”妙音尊者许暖、顶二亦可依于欲地。

别说菩萨加行道者,有云:“大小乘二宗皆许依第四静虑,因从大资粮道得法流三摩地,《俱舍》言‘麟角佛无转,一坐成觉故’故也。”

倘若如是,则不惟加行道,凡得法流三摩地已,此后之一切大乘道功德皆依第四静虑,乃为太过,尤其诸无色解脱灭尽定,亦成如是。是故主依六静虑地随一。

丑二、能依之加行道分三:寅一、体性;寅二、分类;寅三、观察所分之识。

寅一、体性分二:卯一、共同体性;卯二、别别体性。

卯一、共同体性

今初,谓“修所成”,《俱舍自释》云:“此名顺决择分,如是四种皆修所成,非闻思所成。”

然言“加行道周遍修所成”者,乃就主要而言,并非全无闻思。《集论》云:“何等加行道?谓有资粮道,皆是加行道。”谓资粮道所说凡夫持戒等诸,加行道中亦为有之,资粮道中亦说闻思功德之故。

《辨法法性论释》云:“论曰:‘决择者,谓依大乘经如理作意所摄一切加行道。’其‘一切’者,由闻思修分别,即依此决择故。”

若非如此,则加行道者相续殊胜闻思慧,皆成非解脱道矣。

卯二、别别体性分四:辰一、暖加行;辰二、顶加行;辰三、忍加行;辰四、世第一法

《庄严光明释》随顺《庄严经论》、《集论》二者所说,亦为宣说暖等四种别别体性,是故此中亦作是说。

辰一、暖位体性

此中分四,第一暖者,此菩萨由得等持故,除意言外,不见色等一切诸义;唯见意言自相共相,即明得之三摩地,亦名法定解第一忍。

《大乘庄严经论》偈曰:“尔时此菩萨,次第得定心,唯见意言故,不见一切义。”

辰二、顶位体性

第二顶位者,为令增长暖位所得法明,以无住作行,起坚固精进,即明增三摩地。《大乘庄严经论》偈曰:“为长法明故,坚固精进起。”

此处《释》中,于“精进坚固”消文,而《大释》中言“坚固之精进”,则释“坚固”为菩萨。

辰三、忍位体性

第三,忍位者,如此起精进故,法明猛利增长,但住于心,即悟“此显现境,惟是内心”耳。

如是,见“所显诸义,唯悉是心,非于心外,别有余法”。尔时已断所取散乱,唯余能取散乱。此乃趣一分无所执,随顺无所取,故名顺真如一分三摩地。

《大乘庄严经论》偈曰:“法明增长已,通达唯心住。诸义悉是光,由见唯心故。得断所执乱,是则住于忍。所执乱虽断,尚余能执故。”

辰四、世第一法体性

第四,世第一法者,如是已断所取散乱,但住能执散乱,便作是思:“如是虽无所取,仍有能取,乃不应理。”如是无间断除能取散乱耽著,而速证无间三摩地,此即名为无间三摩地。

问:何故名无间三摩地?

答:所取散乱断时,无间能入断除能执散乱;能执散乱断时,无间能入初地之故。

《大乘庄严经论》偈曰:“断此复速证,无间三摩地,如此彼之末,令断能执乱,此等依次第,称为暖等事。”

《庄严光明释》云:“前三显然为小、中、大三种显明慧;第四乃无现之圆满显明慧。”

如是前三,虽得无所取修所成定解,然耽著唯心,故未息除能取散乱。第四者,则于唯心亦不执取,故得无能取修所成之定解。

针对此义,正理剑云:“非也,因‘如此彼之末’者,乃言于世第一法之末,断除能取散乱故。”此说非义,因《光明释》中,释“彼之末”为断除能取散乱之无间故;《庄严光明释》亦说“世第一法无有能取散乱”故;

《集论》亦引经云:“菩萨于定位,观影唯是心,义想既灭除,审观唯自想,如是住内心,知所取非有,次能取亦无,后触无所得。”谓于无能取之末宣说见道故。

如是四种,于无我义具足坚固增上信解,是故亦名“由信行”。

《宝云经》云:“住于此地诸菩萨,虽复异生,然超一切凡夫衰损,具足三摩地、陀罗尼、清净、神通等无量功德。”谓亦具足种种功德。

寅二、分类

第二,依体性分为暖、顶、忍、世第一法四种;依上中分,则有十二,别别各有三种之故。复有人言:“暖顶二者及忍、世第一法,分别为小、中、大三种定解法忍。”

于世第一法,诸般若释中言有“上中之别”;然上下对法,说为“一刹那”;《庄严经论》亦说“即刻或无间三摩地”,故同许刹那。

寅三、观察所分之识

第三。有云:“加行道等持,乃瑜伽现量,无有任何分别。”有许:“乃念之再决识。”

对此,诸智者云:“初者不合宜,如若不然,加行道等持即成‘现证法性、已断部分见所断种子、非具分别、非异生慧’,是瑜伽现量故。若许前三,则与《集论》相违,彼云:‘于诸谛中,十六行相,皆通世间及出世间,世间、出世间有何差别?于所知境不善悟入、善悟入性差别故;有障、无障性差别故;有分别、无分别性差别故,是为差别。’第四不周遍,阿毗雅云:‘此中诸别类之现前识,若依胜义,无有说不错乱。如若不然,惟是瑜伽行者,不成异生。’与此相违故。

次者亦不合宜,成无显明慧过,是再决识故。此有周遍,再决识乃名言分别,相违显明故。若许,阿毗雅云:‘生起最极显明慧,尔时即忍位。’与此相违也。”以是遮止他宗。

此中言“具显明慧”者,若许资粮道中散乱力强,加行道中由修所成串习而力弱,则为合宜;若非如此,许于法性具显明慧,则无法避免成现前识之过。

总之,许等持为遮分别体性,又许无有名言分别,乃为相违。此复当说。

问:若尔,自宗云何?

答:加行道等持,于无我义上,不许为现前识,因成异生相续有不入现行末那识际之过故,现证无我慧现行之际,相违我见现行故。

是故,加行道缘无我者,乃由信解自所显现无我义共相,而执取之测度义共相之识,故是声义显现分别心。资粮道中以理定解四谛之义,其行未失,如是再决识有之,无我部分差别之比量亦有之。

如是,加行道自体虽是错乱识,然非如凡夫识全然错乱,因由能得最极清净法界相顺因之增上习气所生故。

由见此故,至尊云:“有倒顺无倒,无倒有倒随,无倒无倒随,是修治差别。”大善巧世亲释此之义时云:“顺无倒之颠倒识,为诸异生之修道;有颠倒之修所断相随之自性无倒者,为有学圣者之修道;无倒无倒随者,为无学之修道。”释中亦云:“初者,从念住至五力之间;次者,七菩提分、八圣道分。”

总之,有许“有异生现证法性”,为断显乘中不见之说,而言依密乘与显乘道之远近故。如是欺诈之说,正如言“我母乃石女”。

尤其显乘所说“唯圣者有”之甚深义,密乘中异生亦能证得,许有如是远近差别;又许显乘所说异生易得之神通、五眼神变等,虽已现证法性然却不得。除闻词即信之愚众外,随理智者谁为信解?见所断、修所断之我见丝毫未损,而许现证无我故也。

复次,以具殊胜方便之究竟道所修之证者,遮止;不具殊胜方便之劣等所修之证者,不遮止。如是之许,除慧若虚空之汝,谁人能得?

是故,诸智者稍闻此等,亦当舍弃。一切智寂护云:“诸见此岸众,心误为彼故,少许清净事,亦无现量成。”

又,绍胜尊云:“细故非闻境,胜义非所思,法性甚深故,非世等修境,故如盲观色,凡夫未曾见。”


(二)总显体性

子二、支分义分二:丑一、总之连接;丑二、正说其义

丑一、总之连接

今初。问:教授后宣说决择分,有何关联?

答:正趣入道之初业者有二,初者得如前所说教授已,修行其义,而得“决择”即无分别体性见道之支分。“分”者,即彼之因,出彼之故。

丑二、正说其义分二:寅一、总显体性;寅二、广说差别

寅一、总显体性分二:卯一、总显超胜;卯二、超胜之由

卯一、总显超胜

今初,“胜出”也。

问:何者耶?答:具足救护意乐而救世之菩萨,其暖等体性之下、中、上品等也。

问:较何者?答:声闻等。

问:以何耶?答:因缘等也。

《光明释》曰:“较诸声闻,当说具四差别。”谓除分别心外,许为四差别法。降秋益西亦复如是。断重复处所说六者,非胜出法,已为宣说。

《明义释》,则加上如实具足依止加行道数之四分别,而许五种差别。《清净藏释》、《月光释》、布达协日等亦复如是。

《庄严光明释》中,先显示前四种差别超胜,复云:“其后四种分别,如其数量,此等加行道,当依染污法而为宣说。”其后又云:“依具如是所说之分别,由此等别别下、中、上之分类亦当诠说为超胜,故有五种差别。”

于此之义,有许:“舍除分别而具五差别法。”然宣说声缘加行道远离差别时,显示无有“分别差别法”,而未显示无有“下、中、上品差别”,故彼不合宜。

是故,此论如是配合,“由此等别别下中上品之分类,依具如其所说之分别,是故亦是应诠说为超胜者之故。”是故释中,“分类”应为超胜事。

问:何故显示五种差别法?

答:有人臆测:“大小乘加行道,二者所缘同为四谛;作用乃仅成办各自究竟断、证;佛为摄持无差别。是故,证悟、作用、摄持皆无差别。”而起疑心,为除彼故,显示五种。

此中,由所缘、行相显示“证悟”差别,声缘唯以四谛为所缘决择事依,复依无常等而作了知,故是具补特伽罗无我之所缘、行相者。

大乘则以无常等为差别之四谛为决择事依,于所耽著之无常等,决断为非谛实,故是具法无我之所缘、行相者也。此为颂、释所许。有人认为:声缘缘自相续之谛,大乘缘自他二相续之谛,是故许此为所缘之差别。又余等许:“缘四谛如幻如化故。”此非义也。

由具足因法显示“作用”,出生一切三乘果之全部证类,及生自果见修诸道,以尽自相续所知障——一切所取、能取分别故。“如是具所断之分别心是差别法故,见道、修道所断除故。”云云。

“摄持”差别者,待述也。

卯二、超胜之由分四:辰一、大乘加行道具五超胜;辰二、声缘加行道离五超胜;辰三、显示菩萨种种观缘方式;辰四、于彼断诤

辰一、大乘加行道具五超胜

今初,“超胜”也。

问:何者?答:诸菩萨四顺决择分上中下品等者。

问:顺决择分何如耶?

答:此中有三。因差别者,即已得闻思究竟,转为顺解脱分信等性相体性之善根。“其次”,即随后而生也。

所缘、行相差别者,与自果现证四谛之见道相顺之所缘、行相也。

体性差别者,世第一法以下之世间补特伽罗者,及如圣者后得之世间智,乃依此二增上之世间修所成。

若问:何等四者?答:“所谓暖”等。复次,以“暖”等诸第一格之词而显示差别;由“所谓暖”等,以“所谓”之字诠为总词。

问:下、中、上品差别云何?

答:下等三者,乃依初、中、末生起次第而安立;“或”字意指,亦可依与钝、中、利三根菩萨关连之差别门而安立。

问:较何者耶?答:较声闻、独觉等也。

问:以何耶?答:有五:

第一,所缘差别体性者,缘广说中欲述之四谛事,即差别法无常等;

第二、行相差别者,无有现行耽著等,趣入如幻之行相,何以故?能对治执色等为谛实之法我见故;

第三、因之差别者,证得果之三乘证类,即能得因之体性;

第四、摄持差别者,由具成佛方便善巧相之善知识,乃至成佛之间,于轮涅中周遍摄持;

第五、相应法之差别者,顶加行品所显自果见、修道所应断之所取能取四分别,广说中欲述之理与相续关连而出。

辰二、声缘加行道离五超胜

第二,问:声缘之加行道离五差别,何以知之?答:“……生故。”

问:何处说?答:经中,即声闻经或藏中也。

问:何耶?答:彼诸声缘暖等善根所缘、行相等之安立也。

问:如何耶?答:“由变碍,领纳,取像,心作意于境,境各个了别之性相而能表五蕴事,其体性之清净四谛为所缘;对治补特伽罗我见故,但入无常等十六行相;唯是证获声缘别别乘之因;远离具善巧方便之善知识从劣道中遍为摄持;四种分别,非成自菩提之障,不于相续相应而生。”如是云云。是故,成立劣于大乘。

问:然则,劣乘经中,宣说自之加行道远离彼等差别而为劣下,乃不应理?

答:劣乘经中,虽未宣说无有彼等差别故而劣下,然言“声缘所缘、行相等,乃为如是”,是故成立劣于大乘,由此密意宣说显示离五差别。

辰三、显示菩萨种种观缘方式

第三,“诸菩萨之顺决择分者,有以因门,尽其所有或如理缘四谛事”,如此配合行相,余亦如是。

此中,忍位中品时,有以因门而缘,执持所谓“了知无生、无出离者,乃为身等五清净之因”故。

世第一法下品时,有以果门而缘,了知所谓“此健行三摩地者,乃具饶益有情之果”故。

前者,先未知果,而以能生之力为行相;后者,以果为缘,了知于彼现前有而为行相。

忍位下品时,有以体性门而缘,执持所谓“胜义无自性,世俗有体性”故。

余九品行相,有以法性行相之门而缘,四谛胜义离戏论为行相之故。

如此,世俗、胜义二种行相中,初者由因、果、体性三为行相;胜义者,唯有法性行相。如此,以种种行相而缘,皆由无耽著之方便善巧力故。

此等诸处,乃《庄严光明释》所许,如达尼钦波所述,我亦如此撰也。

“别此之“余”者,集为苦因;苦乃集果;灭乃诸法体性,故为体性;道由法性行相之门而缘。”此正理施所说。

慧源云:“集等诸四谛,缘起相之因;当下证之果;空性相之体性;不二体性之法性,以此四者或以无耽著等诸行相,修诸所缘而生十二行相。”

《明句论》云:“因门者,无余诸乘之因也;果者,令成佛之现前因故;体性者,决定住于法界自性,‘法界之未摄,如是法无有’,依此之理也;法性行相门者,‘法界自性,亦于世俗之所缘、行相等诸多差别,缘起而生,以此殊胜力而安住。’如是之义也。是故,此大乘中,自性一体,能变种种,有是善巧方便殊胜力。虽有种种,然唯是一,如是离诸戏论,此即法界体性之殊胜。”

上述种种,皆非阿阇黎之密意。

应知:“非但由四相门缘,余相亦遍缘四圣谛。”

问:彼复如何?答:“如前声缘行相时所显,亦由无常等十六门而缘也。”说此即可。

如正理施所说“亦由无有耽著之余行相”,乃不合宜,无有耽著之行相即是法性行相,是故有别此之“余”者不应理故。

问:然则,于此应说彼等全部行相。答:“简略”等也。

辰四、于彼断诤

第四,若问:彼等越于十六行相之安立皆不合宜,因《俱舍》言“净无越十六”故。

答:于此大乘安立,任于何等时处,切莫依余乘劣乘之宗而申破斥。何以故?此大乘宗与劣乘安立,截然不同故。

如是,若成立总周遍,则别之加行道所缘、行相,亦能了知。

正理施云:诸正量部云:“自之藏中未现大乘,故非佛说,是故焉有超胜法?”其答乃为此论,由此建立大乘佛所说。然,阿尔许先前所说断诤之理,显然此乃合宜。

2012-2-25复校立科

 

(三)广说所缘等三差别法

寅二、广说差别法分三:卯一、广说所缘、行相、因三差别;卯二、广说相应分别之差别;卯三、广说善知识摄持之差别

卯一、广说所缘、行相、因三差别分三:辰一、总连接;辰二、宣说别别分类;辰三、于诠说方式断诤

辰一、总连接

今初,即“所缘及……”云云。

修道教授之际,经云:“菩萨欲圆满如是殊胜善根,于菩萨顶终不退堕,当学般若波罗蜜多。”

又云:“舍利子问善现言:云何名为菩萨顶堕?善现答言:无善巧方便而行六波罗蜜多,而住三解脱门,退堕声闻或缘觉地,不入菩萨正性离生。”云云。

又云:“时舍利子问善现言:如是何故菩萨顶堕?善现对曰:菩萨顶堕,因于法爱。”

舍利子即问善现:“何谓法爱?”答中宣说所缘、行相之经文。此即教授与加行道二者经文之连接。

辰二、宣说别别分类分四:巳一、暖位所缘、行相;巳二、顶位所缘、行相;巳三、忍位所缘、行相;巳四、世第一法所缘、行相

巳一、暖位所缘、行相分二:午一、颂;午二、释

午一、颂分三:未一、暖位下品所缘、行相;未二、暖位中品所缘、行相;未三、暖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未一、暖位下品所缘、行相

所缘者,四谛之有依法——无常等十六;其所缘之行相者,灭除耽著无常等三。

菩萨摩诃萨于“色无常”,现行耽著、增上安住、遍知。于“苦、空、无我、空性、无愿”,如前配合。经云:“舍利子!现行耽著、增上安住、遍知,是为菩萨摩诃萨随顺法爱,即是顶堕。”

此显了悟苦谛之所缘、行相。此处于暖位下品,依四谛增上而说所缘行相之经文,《八品般若》、《光明释》、《清净藏》中皆作配合。

此中,由宣说“五蕴无常”至“无我”之间者,显示所缘;行相者,即由遮遣门也。三耽著者,《具足清净释》中说为大、中、小三种现行耽著;《三佛母摧伏论》中安立大、中、小之理,与《具足清净释》相同,此三依次说为想、念、颠倒见。

随顺法爱者,彼中又云:“令成所断颠倒之因,故名‘随顺’;于法俱起分别,故名‘法爱’。”

暖等四种皆为获得三乘全部证类之因者,经云:“欲学声闻地者,当于般若波罗蜜多,应勤听习受持,读诵通利,如理思维;欲学独觉地者,欲学菩萨地者,欲学如来地者,亦应如是。”如前说已,复云:“何以故?如是般若波罗蜜多中,广说开示三乘法故,所谓诸菩萨摩诃萨应学声闻地、独觉地、菩萨地、如来地。”

对此,《具足清净释》中云:“能得三乘即三菩提之因,由诸种类等力,亦得劣乘菩提之故。”然古蓝达言为“三涅槃”之因,义谓果乘功德,向上具足而摄,故是其因。

未二、暖位中品所缘、行相

第二有二:所缘者,离聚散生灭之色等;行相者,离住——趣入相异名流,及住——从彼遮回而入,二者皆空,经云:“世尊!我于色等若聚若散,不知不得,亦未如实随见。”

又云:“是色等名非住非不住,非离住非不离住。何以故?是色等名无所有故。”

“聚生散灭”及“不得不见”二句者,乃依二种作意也。

辛谛巴引述“色等生灭”已,释曰:“‘生’者,名从他知;‘灭’者,名说为他;离住等者有四,此二之外不说者,此中所说二者,乃主要故。”

未三、暖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第三有二:所缘者,唯假名之法;行相者,以何等名亦不可说。

经云:“世尊!如是诸法和合假立,假名菩萨,凡诸假名,于蕴、界、处乃至佛十八不共法中,皆不可说,唯是假立法故。”

又云:“菩萨法、如来、辟支佛、真如、佛法等名,于善非善、罪无罪、乐苦、我无我、寂不寂、静不静、相无相、有实无实中,皆不可说。”

午二、释分二:未一、宣说分类;未二、摄义

第二,此处“此中”及后等“颂曰”者,为开示由彼根本颂及彼所显之加行道大中小分类,而以第七格之词言之。

此中分二:宣说分类、摄义。

未一、宣说分类分三、申一、暖位下品所缘行相;申二、暖位中品所缘行相;申三、暖位上品所缘行相

申一、暖位下品所缘行相

今初。暖位下品应缘于何之所缘者,乃是依于苦等四谛之无常等十六行相,因是了知后所断增益之所依故。

以何而缘之彼所缘之行相者,乃于苦等谛上无常等,遮止现行耽著、增上安住、遍知等,因于彼等所起耽著,决断为空故。

“应缘于何”及“以何而缘”,于余等所缘、行相,亦应配合。

如是,于所缘、行相,虽有众多主张,然此中所说之义者:应圆满了知之所依,许为所缘;于彼之上,能圆满了知方法一事,许为行相。以彼二宣说超胜者,乃指以彼二为境之识,而作差别,假立为彼境所作。言所缘、行相之差别者,宣说所谓“缘四谛事”,及“遮除现行耽著等”故。

如是,所缘、行相二者,同为能缘,故似无差别,然不成立,有缘差别事及差别法之差别故。

因差别者,所谓“暖等……”,易知。

申二、暖位中品所缘行相

第二、暖位中品所缘者,所谓“凡夫信解作意,遮立等不可得;圣者真如作意,彼二亦不见。”

总之,乃真如上远离遮立二者而为差别之色等。

行相者,了知“彼所缘于真如上,无有名之续流若同若异随转之性相,亦即此二不入于能诠也”。何以故?了知无有一切名故。

对此,如《光明释》云:“所谓住者,相同续流;诸离住者,相异续流。”阿阇黎亦为撰述。对此之义,古兰达于能遍自类一切差别法之总,许为相同续流;诸差别法,许为相异续流。余论之中,虽有言“总”为“同”,言“差别”为“不同”者,然非密意,续流同与不同,应观于名故。

诸先贤云:若言“瓶无常、柱所作”,即许不同;若言“瓶无常、瓶所作”,则许“相同”。然于此处,名之同类,先后流转而出,乃同续流;非如是者,乃不同续流,因“住”者言为相同续流,非续流则无有“住”故。

总之,即“续流、刹那,名悉无有”之义也。

申三、暖位上品所缘行相

第三、暖位上品所缘者,了知从色至佛之间一切诸法,“皆是假名安立之名言法,即唯名所差别者。”

行相者,了知“于胜义上,彼所缘善等诸法,任于何中,亦不可说” 。

未二、摄义

第二、因是如火般见道无分别慧生起之前兆,故假名为“暖”,此道有三品,各具所缘、行相二者,彼下、中、上三品各自所缘、行相,如前已说。

巳二、顶位所缘、行相分二:午一、颂;午二、释

午一、颂分三:未一、顶位下品所缘、行相;未二、顶位中品所缘、行相;未三、顶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未一、顶位下品所缘、行相分二:申一、不安立谛;申二、安立谛

申一、不安立谛

初之所缘者,色等其体无有自性,故不住耽著,即无有所住之色等;行相者,色等具自性者,与彼等一一自性,是一非异。

经云:“诸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,不应住色。”又云:“色色性空。”又云:“世尊!是色非色空,是色空非色,色不离空,空不离色,色即是空,空即是色。”

“色即是空”断除常边,由“空即是色”断除断边也。

申二、安立谛

第二,即“不住无常等,彼等彼性空,彼等自性一”也。

此中,依于四谛之所缘、行相各有二种:苦谛之所缘、行相者,经云:“诸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,不应住色无常。”如是配合“色苦、色寂静”已,又云:“色无常色无常性空,色无常空非色无常,空不离色无常,色无常即是空,空即是色无常。”余三亦如是配合。

此处,“集之四行相,亦配合所缘、行相也。”此乃《光明释》所说之密意。经中如前所说“空性、无相、无愿、远离”四种,由达尼钦波配合于遮止“因”等四种。

灭谛之所缘行相者,“真如、法性、法界、法定、实际”,如是经中所说等等。

如是前三谛之所缘、行相者,“不住无常等”至“彼等自性一”所说之义显明,故以三偈句显示。

道谛之所缘、行相者,由“不执著诸法”显示。此中,由此句暗示所取相空之诸法为所缘,明示不如是执著之行相。经云:“菩萨摩诃萨无方便善巧故,我我所执所缠,心便住色,于色加行,不能修学般若波罗蜜多。”

“由直接开示执取五蕴为我我所之过失门,暗示当应了知远离二执”,显示所缘也。其后经云:“何以故?世尊!色不应摄受,……”乃至“于一切法,心无行处,应如是观。”乃说无所摄受也。

达尼钦波说,“不执著诸法”此一偈句,共显道谛及顶位中品之行相;顶位下品道谛之所缘,由宣说前前三谛所缘之文而为显示; “不见彼相故”偈句显示中品所缘。言此为圣者密意者,经句虽能大致配合,然于密意稍有出入,因《光明释》中,于道谛之所缘行相经文,如前方式作配合后,即言:“此乃顶位下品也。”其后言“中品者”而作连接,如次配合所缘行相。与此次第不相顺故也。

其中,以初三句,显示不安立谛之所缘、行相;以次三句,显示安立谛之所缘、行相。其后二句,显示中品;其后二句,显示上品之所缘、行相。言此为圣者密意者,乃是见《具清净释》所说,而未定解《光明释》所说而为配合,太草率也。

如是圣者所许者,即我如实所撰。

此中认许,由四谛之所缘、行相为差别,而显示“色等不安住”之下品所缘、行相。若作道谛所缘,由“无常等”二句显示,经中并未显明“彼体性空”与“无常等”之义,故与经不相吻合。

此中,经文分段之理,如同《光明释》,《八品般若》亦作是分。然彼中引经,并未依于顶下品作安立、不安立谛之二种所缘、行相。

于此之理,后诸注疏者,大多未起难、非难之疑,少许虽起疑心,然亦未了,故我励力而作也。

未二、顶位中品所缘、行相

第二、顶位中品所缘、行相者,由“不见彼相故”显示。此中,由“取相空”暗显为所缘,而直说“不如是取”之行相。

经云:“是一切相智,非取相修得,诸取相者皆是烦恼。为何等相?”由答中宣为“色乃至空性之间诸相”,而显所缘。

此处,经云:“若取相修得一切相智者,胜軍梵志于一切智智不应信解。无有相故,胜军梵志随顺信行,由胜解力,以本性空悟入一切智智,于一切法,皆不取相。”

释此经意中,《庄严光明释》云:“此中以胜军梵志为喻,乃外道从关联故,从三摩地等起者,彼以增上胜解之力,已成现起此义之旁证,为此义而说。”

行相者,不以内得现观如实随观一切智智,外得等等亦复如前。

未三、顶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第三、顶位上品所缘者,以证悟实际智,如理圆满审谛观察之诸事。行相者,了知诸法悉不可得。

经云:“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,应当如是审谛观察:何者是般若波罗蜜多?谁之般若波罗蜜多?云何般若波罗蜜多?何故名般若波罗蜜多?”

此中初者,谓“实、功德、事业、类别等耶?”第二者,谓“乃是我或法之耶?”。第三者,谓“蕴界处等如何?”如是观察也。

内空故,无所有、不可得也,十九空亦如是配合,及由六度无所有、不可得等,而显示行相。彼等乃是圣者之宗。

辛谛巴许初三句及次三句作二分,而为顶位下品之所缘、行相。以彼后二二句,如其次第,显示中品、上品之所缘、行相,如是配合。

午二、释分二:未一、宣说分类;未二、摄义

未一、宣说分类分三、申一、顶位下品所缘行相;申二、顶位中品所缘行相;申三、顶位上品所缘行相

申一、顶位下品所缘行相

今初。顶位下品之所缘者,乃不安住于执实之心,即无所依为差别之色等。何故无有如是?色等于真实义中,远离自之体性,乃无谛实之体性,各自体性空故。

行相者,了知“所缘之色等处,常无常、乐苦、有我无我等,悉皆不住于谛实”。

如是何故不住?色等一切法,与彼等各自体空之空性,于胜义谛中互为同一体性,无有相异故。其有周遍,空性中无有常、无常等故,彼等远离戏论故。

如是,初二句为所缘,次二句为行相也。

申二、顶位中品所缘行相

第二,顶位中品之所缘者,真实义中,无常等与彼等自性空之空性等,互一体性,即由无有相异所差别之色等。

何故无有相异?乃法界离戏体性故,无常等及空性等,各自体性无有之故。

行相者,了知“于所缘色等不作我所,即我及我所之所取空”。因者,遮止我及我所之所取体性,即不成立故。

此中,二句为所缘,一句为行相。

申三、顶位上品所缘行相

顶位上品之所缘者,真实义上,不见青色、黄色等之相,即“离彼等相”所差别之色等。因者,无体性故也。

行相者,乃“决定了知所缘色等一切事谛实不可得”。何以故?由通达实际之慧,如实无倒善择一切法故。

此中,一句为所缘,二句为行相。

此乃《庄严光明释》及此二者之义也。《名称分释》与布达协日二者亦顺于此。

未二、摄义

第二,暖以下善根之种种动摇已至顶端,故假名为“顶”之此道者……,云云。

巳三、忍位所缘、行相分二:午一、颂;午二、释

午一、颂分三:未一、忍位下品所缘、行相;未二、忍位中品所缘、行相;未三、忍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未一、忍位下品所缘、行相

忍位下品所缘者,无谛实性之色等;行相者,无此体性为显现之体性。

经中从“色离色自性”乃至“实际”之间,如是宣说。又问“何者是色自性?”答以“无性是色自性”等,由是显示所缘;经云:“相亦离相之自性,自性亦离自性相。”由是显示行相。乃《光明释》所说。

阿阇黎所许者,从“色”乃至“实际”之间,彼等各离自之自性。及行相之后,说彼等诸法离相。圣者以行相中所引经文显示所缘;开示从“色”至“实际”之间远离自性后,问“彼等自性”时,答以“彼等自性无实”,由是宣说而显示行相。此乃与经相顺之说。

“顶位所缘行相,与《现观庄严论》不相顺,故应观察。”此达尼钦波所说。

此中,《八品般若》中未明示所缘、行相二者经之界限,然二释中所缘与行相宣说语气,与经文相应。达尼钦波所说乃阿阇黎所许。

经中,以色等自性无实为理由,先成立所说之色等离自性已,其后说色等离相,故所缘与行相次第配合于经,则圣者乃合宜。尤其阿阇黎之色等无体性之理由中,安立性相、事相空性之上乃是一者,经中未有明示。

如是经中宣说自性、性相二者远离,彼等自性无实,由是正说所缘。若言:“胜义无自性,彼乃世俗自性之行相,经中隐说,论中明说。”亦为善说。

未二、忍位中品所缘、行相

忍位中品所缘者,乃“生”之轮回、“出离”之涅槃,无有谛实之色等。行相者,了知如是通达乃身等“清净”之因。

经云:“色色自性空,彼中若生若出离,俱不可得。”

又云:“若于般若波罗蜜多作如是学,则便渐近一切智智,如如渐近一切智智,如是如是得身清净、得语清净、得意清净、得相清净。”宣说具足如是功德利益。

未三、忍位上品所缘、行相

上品所缘者,相无所取之色等。

行相者,通达“由知色等不依彼相,而无所住,是故于相无所胜解,亦无所想”。

经云:“若无方便善巧行色,是行其相,非行般若波罗蜜多。”又云:“若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,于色无住、无想、无有胜解。”

午二、释分二:未一、宣说分类;未二、摄义

未一、宣说分类分三、申一、忍位下品所缘行相;申二、忍位中品所缘行相;申三、忍位上品所缘行相

申一、忍位下品所缘行相

第一分三。下品忍位所缘者,谓“无谛实自性”所差别之色等。

因者,性相之自性及自性之性相、事相等,于离戏空性中,是一非异故。

行相者,通达“所缘色等,真实义上无实有性,于具有所得而耽著之士夫前,现为谛实有之体性”。

申二、忍位中品所缘行相

忍位中品所缘者,乃以“若生之轮回,若出离之涅槃,任于何法,皆无谛实”所差别之色等。

因者,自性或本自无生故。

行相者,通达“唯由了知诸法自性空,而成身等一切相清净相之因”。

《庄严光明释》云:“从因门修学清净相,由身三业清净,而成身清净也。意清净者,即意三业清净。相清净者,具三十二大丈夫相,安住、显明、圆满性故。佛刹清净者,即情器世间清净也。于顺抉择分之际,并非此等一切皆有,故成少许也。”

《八品般若》、《十万颂》、《万八千颂》、《光明释》等中,无有刹土清净而显为四种,然此功德中,亦宣说刹土清净。

申三、忍位上品所缘行相

上品所缘者,乃以“诸相法所取空”所差别之一切法也。

因者,真实义上,成立自、共相不应理故。

行相者,了知“所缘之色,胜解作意不胜解于相,即无所胜解;真如作意,于相无所想”。

因者,由唯自性,真实义上,离诸相所依之一切法故。

未二、摄义

第二。得此之时,不堕恶趣故,堪忍无生大法,故假名为“忍”之此道……,云云。

巳四、世第一法所缘、行相分二:午一、颂;午二、释

午一、颂分三:未一、世第一法下品所缘、行相;未二、世第一法中品所缘、行相;未三、世第一法上品所缘、行相

未一、世第一法下品所缘、行相

世第一法下品所缘者,乃与三摩地空性非异之色等。

行相者,了知彼三摩地之作用乃成办利他。

经云:“菩萨摩诃萨一切法无生三摩地者,微妙殊胜广大无量,不共一切声闻独觉。”乃至“无染无缚无著如虚空三摩地”之间,具百余三摩地。又云:“云何名为健行三摩地?谓此三摩地能受一切三摩地境。”

未二、世第一法中品所缘、行相

中品所缘者,证悟其自性时,得获授记之色等。

行相者,于三轮已尽高举。

经云:“若菩萨摩诃萨,安住如是诸三摩地,当知已为过去诸如来、应正等觉授菩提记。”又云:“彼亦未真实随见三摩地,心无念著:‘我正入定、我当入定、我已入定。’彼无有、不起此等寻思分别。““不见此诸三摩地,亦不念言:‘我已入此诸三摩地、我今入此诸三摩地、我当入此诸三摩地。’心不高举,彼如是等寻思分别一切不起。”

未三、世第一法上品所缘、行相

上品所缘者,乃佛母、三摩地、修行者三,离戏之中互为一体之色等。

行相者,于三摩地等,不起彼分别。

经云:“般若波罗蜜多不异三摩地,三摩地不异般若波罗蜜多;菩萨摩诃萨不异般若波罗蜜多及三摩地,般若波罗蜜多及三摩地不异菩萨摩诃萨。般若波罗蜜多即是三摩地,三摩地即是般若波罗蜜多;菩萨摩诃萨即是般若波罗蜜多及三摩地,般若波罗蜜多及三摩地即是菩萨摩诃萨。”

又云:“无一切法,故无分别,如是彼三摩地无分别也。”

午二、释分二:未一、宣说分类;未二、摄义

未一、宣说分类分三、申一、世第一法下品所缘行相;申二、世第一法中品所缘行相;申三、世第一法上品所缘行相

申一、世第一法下品所缘行相

世第一法下品所缘者,所谓“应修诸法无生之三摩地及健行等三摩地”,此等显示为所缘,故由彼所表,于真实义上,诸三摩地与空性无有相异所差别之色等。

诸先贤云:三摩地之四缘、及具与主相应之眷属等故,彼摄五蕴,彼亦摄四谛,故言谛乃所缘。然《庄严光明释》之密意乃前者也。

行相者,所谓“所缘三摩地之作用即其结果,于具所化之一切世界,随其各自因缘,不依造作而趣入任运成办之事业。”乃由果门而缘也。

问:以何因而趣入?答:由往昔自之愿力、二资粮、及诸法无有丝毫自性之法界力也。

此如《中观根本颂》云:“以有空义故,一切法得成,若无空义者,一切则不成。”

有人许:此果于世第一法不合宜。然由果门而缘者,乃世第一法,故所缘行境之果,不应言为世第一法三摩地之果。

申二、世第一法中品所缘行相

中品所缘者,具足正趣入般若瑜伽三摩地之行者,安住世第一法时,佛所教授,即所谓“授记”之因之色等,乃为所缘。又,补特伽罗之证悟,能生具差别之功德者,即四谛也。

授记之因者,乃缘起法性或殊胜处。

行相者,彼所缘于真实义上,由入定而于离戏空性中修学故,菩萨证悟三摩地之自性,于彼入定,心不起念:“我已入三摩地,当入三摩地,今入三摩地。”了知如是也。

因者,菩萨入定时,如是现前分别心,多分皆不应理故。

申三、世第一法上品所缘行相

上品所缘者,所谓“由法性故,于离戏上,修行之三摩地、修者菩萨、及所修佛母之义三,互为一体”,即无有相异所差别之色等也。

行相者,了知所谓“所缘境上所观察之一切法,义上非有,故于有境三摩地亦不起分别之道者,乃见道或成就菩提之殊胜方便也”。

如是,所缘境空于所观,乃法性之行相,如是法性之余八行相,亦应了知。

有云:“法性为义行相,证彼为知行相。”各分二种。

未二、摄义

第二。一切有漏世间法中,最为殊胜,且由自力能引最初之无漏,故名“世第一法”之此道……,云云。

辰三、于诠说方式断诤分二:巳一、诤;巳二、答

巳一、诤

今初,古兰达如是而说:“‘所缘’等一切处,于理非应显示有法耶?仅显彼无依之法而修,乃不应理。”如是陈述诤难已,回答有二:

第一,“于所谓‘所缘无常等,具所依谛……’,诠说法及有法故。此中未摄之余所缘与行相等,仅以词之分别,即说法相异而显其义为差别之诠说法与有法之词,虽应以词诠说其所缘,然……”所说之“应诠说所缘”乃仅为例子,是故诠说行相亦需以特别之词而诠。

应如是诠说,然未别别诠说,以诠法而诠一切,则无有未诠有法之过也。

“行相破著等”等文,于一切显示所缘行相之际,遍引所缘行相之有法,如是显示故。

既如此,然有诠说法而了知有法者乎? “除舍不舍断不同类之差别外,此等词之特点上,法与有法之差别,于实际上少许亦无。”此乃正理论典所说故。

是故,犹如言“树”与“唯树”二者,皆诠“树”。凡显示所缘行相时,虽词未摄与四谛关联而显示,然彼所缘行相悉皆含摄于四谛,共许而成。法及有法二者缺此则无彼故,由此乃证有法,故此诤难,如何亦不合宜。

第二,另一方面,或组合颂时,由于恐违声律,故相异于正说有法,而以“行相破著等”等遍引有法之“谛”,而虽说所缘行相之分别,然“苦等诸谛即是有法,唯属于彼之所缘行相者为法。”诸说者应如此宣说。

何故应如是宣说耶?所谓“破现行耽著等之我等,实际离生灭故,或渐或顿皆不应生果。”

若以量观察,犹如兔角,由“遮、立”皆空故,二谛皆无彼,是故见能依法不应理时,自然于诸谛亦知,因世俗上有故。

非仅如此,于下皆即凡仅显法者,悉皆以如前所说之理,虽未说四谛,然当了知乃有法。云云。

若依此说,前论解读为“差别之诠说法与有法,诠说其为所缘”;及说所缘行相二者为法,而许‘谛’为有法;断不断余差别之论,与“从同法余法,遮回为所依”此二义错乱为一,且“舍不舍余差别”解为从义类相顺遮回与否。

后诸注疏者,虽倾向此说合宜,然此非作者之密意,因诸所缘说为“法”,且颠倒解释“舍不舍余差别”之义故。

既如是,凡是所缘,应为有法“四谛”之词含摄,诸行相,应为其上法之词含摄而诠说,然暖下品时,其所缘以谛之词含摄而显示,余所缘时,未以彼词含摄而显示。或如是念:暖位中品以下之所缘与行相,不能了知属于四谛,因未显与有法之四谛有关联故。

是故诠说所缘行相之理乃成颠倒,因应以“有法”之词而诠所缘及以“法”之词而诠诸行相,然二者皆由诠“法”之词而诠说故。

巳二、答分二:午一、二词所诠无有相异;午二、能依隐义了知有法

午一、二词所诠无有相异分二:未一、总标;未二、二词安立

未一、总标

今初,凡是所缘,为具差别法之有法;诸行相者,诠为有法所差别之法,是故理当诠说。

又,“所缘无常等,具所依谛……”者,应言“除四谛之词含摄之有法而诠说外……”,而不许如古兰达所说:“此中未摄之法与有法……”,彼乃所缘而非行相之文故。

此中全部未摄之十一所缘、十二行相,于以诠差别法之词宣说所缘与行相之一切处诠说,未诠有法无有过失,因“此等诠说法及有法之词,如其次第,除似显‘舍与不舍余差别’外,二词所诠之义无有少许差别故。”此法称宗中所出故。

此中,任何词之诠说方式,能明所诠无有差别。如是门中而作答。

未二、二词安立分二:申一、安立诠法之词;申二、安立诠有法之词

于此,诠法、有法二词之安立,应略观察。

申一、安立诠法之词

今初。一般而言,诸名言乃需随顺听者欲知及说者欲诠之动机,为些许之所为而立也。此处亦如是而说,此有四:立名之时,立名所为,于何立名之境,于彼立名之理。

第一,于驼峰、垂胡所聚之团块,虽有非马、非水牛等诸多反体之差别,然于听者心中,欲知仅为舍马而非水牛等之时。

第二、为令了知如是之故。

第三、于仅舍马之反体也。

第四、“此团块唯具非马”,如此配合。尔时,此名言乃舍余差别之词,因彼黄牛团块,于听者心境上,不堪成为非水牛等余反体之所依,而仅为舍马反体之所依也。

申二、安立诠有法之词

第二亦如前分四。

第一、于黄牛之团块,无有不欲知非水牛等之余反体,且欲知舍马之际也。

第二、如前也。

第三、仅于未舍余反体差别之黄牛之反体也。

第四、“此团块具非马”,如此配合。尔时,此名言乃未舍余差别之词,因彼黄牛之团块,于听者心境上,似堪为非马、非水牛等一切余反体差别之所依故。

是故,初词令知彼黄牛团块不堪余反体之所依;次词令知其似堪为余反体之所依,除此外,二者皆能令知黄牛之团块,则无有差别之故。

既如是,舍与不舍乃显于心境,而非于义。听者欲知而入时,由说者配合此名言,彼于心境上,亦如是而知。此理者,“舍不舍余别,彼二名差别,是随通达者,欲乐之所依。”其自释中所说之密意,然余诸雪域之士,至此之间,显然心未趣入于此。

如是智者法上亦云:“诠与未诠彼法与他法堪能关联,乃为舍不舍余差别之义。”

《释量论》亦云:“有说指之具,如异法而说,虽只说一义,为引一切故,而言指具足,许是说有法。”又云:“二虽各诠一,由所诠他别,以异啭声别,成立如异义。”

午二、能依隐义了知有法

次答者,若从另一方面作答,撰集颂时,虽相异于以所摄之有法谛词而诠,而以未摄谛词之法之理而诠,然无有不能了知四谛为所缘与行相之过。因如是诠说,亦令成为“唯苦等四谛所属一类,乃加行道之所缘、行相也。”

其原因者,“遮止现行耽著等,是暖位下品之行相,而具彼者,乃依于彼之所缘谛之无常等,虽说彼乃暖位中品所缘,真实义上将成远离“立、遮”,然彼与义无有差别故。”其义,具遮现行耽著,由词摄为“谛”之法而显示故。

以现行所著之空,与以“立、遮”之空,无有差别,是故由后者所差别之色等,即是由前者所差别之谛,是位暖位中品时,亦于义上谛成所缘。

如此,暖位下品所缘与中品所缘,二者于义上无有差别,故于中品亦复谛成所缘。如是,后至世第一法之间,虽未以词摄,然下品所缘行相与诸后者,于义上无有差别,当知四谛乃所缘也。

有人云,慧源言:譬如声闻等诸行相,成为下品所缘;如是,凡彼之行相破现行耽著等,即为中品之所缘;中品之行相,凡法之名言及续流同不同等之体性无有,即为上品之所缘也。

如是“配合于顶等后者”之说,当成此中后论之解说,乃全然不知慧源所撰之际及其所为二者。彼者彼中显明也。


2012-2-28复校立科

 

(四)广说四分别

卯二、广说相应分别之差别分二:辰一、总义;辰二、支分义

辰一、总义分二:巳一、所断分别;巳二、能断对治

巳一、所断分别分七:午一、以何分别之体;午二、于何分别之境;午三、如何分别之理;午四、彼等分别分类;午五、数量决定;午六、次第决定;午七、数句料简

午一、以何分别之体分二:未一、总之思惟;未二、别之思惟

未一、总之思惟

今初。《俱舍》云:“寻伺粗细心。”乃言具粗相。

《释量论》云:“若识缘声义,彼即是分别。”乃言杂缘名、义。

《辨中边论》云:“三界心心所,是虚妄分别。”乃言三界一切二现之心为分别等。

此中云何分别?后之诸注疏者许言:“非是前二,乃为后者。”而诸先贤,许为中者。

此中,由前宗虽可了知此等分别心趣入境理之义,然昧于名言,此等分别趣境之时,执取此念:“此等所取、能取,胜义无有。”乃自所承许故。

所谓“此法即如是”而作结合,即是声分别故。是故,许等持为遮分别之体性,与许对此无有显现声义之分别者,乃相违也。

如是,虽错乱为能所二取,然不著彼彼者,不应为此处之分别,因所谓“此乃所取,此乃能取”耽著性相不全之故,譬如凡夫之根识也。

杂缘者周遍于分别,分别不周遍于杂缘。是故应指能作杂缘之分别,而非离彼之分别。

未二、别之思惟

第二,若尔,此等分别具何遮、成之相耶?

佛智许此为遮分别,因言:“此中,所取分别有二:仅依实法者,问:以何耶?答:了知仅诠唯蕴等实法;依于对治者,问:以何耶?答:仅于波罗蜜等清净实法,安立为唯心也。能取分别亦有二种:依于补特伽罗实有者,问:以何耶?答:能取相增益补特伽罗实有,主要遮止见有情等境之实法;依于彼等假立者,问:以何耶?答:善能分辨‘仅假立为彼,亦非执取’也。”

如是,亦出于《三佛母八事相顺释》。布达协日亦许为遮分别。

如是,后之注疏者大多亦许为遮分别,且言此为根本颂、圣者、阿阇黎等之所许,认为:若非遮分别,则不堪为差别法。

达尼钦波者:实有能取若是立分别,则成烦恼障,如是不堪为菩萨堪忍之能法,故彼乃具遮相者。经中亦云“不缘色”等,余三许为具立相者。

于此,总之,菩萨虽具遮、立二种相之分别,然此处之分别说为遮相者,既非根本颂亦非释之密意。此中非颂密意者,以“二所取分别”等,宣说耽著所取及耽著能取为彼等之分别。

圣者之论亦未显明,彼词所取者,所谓“分别为独一我之分别”、“分别为杂染所依之我”、“具假立蕴之分别”、“具假立处之分别”等,除显示具立相外,宣说具遮相之词,丝毫亦未现故。

《庄严光明释》亦云:“四分别者,不成自菩提之障,是故虽与此融合,然安立为不合而生者。”如此声缘亦具四种分别,然非获自菩提之障,是故说虽有亦同无,故声缘具有能所取分别不可得之遮分别,岂能安立为阿阇黎之密意耶?

是故,分别心成为能法,非是具遮相故,而因具有自所生起之见、修道能尽之四分别也。如是,由具自果之所断门,乃为能法,此乃阿阇黎之密意。因前所引之论以及此处,皆言“见、修所断之所取、能取四种分别”故。

若如《光明释》云:“此中顺决择分第一、第二者,如其次第,乃是二种所取分别;第三、第四者,则为二种能取分别。”所说之故,问:此是遮分别,因加行道不具立分别之体性故?

答:此密意为暖等四具有四分别,若顺文辞,《光明释》说,凡是第一所取分别,即是第二,是故岂非凡是暖位须是顶位耶?《月光释》亦说声缘有四种分别,曰:“声闻等虽有四种分别,然非菩提不顺品,故不作安立也。”

午二、于何分别之境

第二,所取及能取二种也。

若问:若尔此能取、所取作于何耶?

答:总之,佛门之中,所取、能取之安立方式有三:依于处、知与所知、我与我所而分也。

若如第一者,所取即六境,能取即六根;如第二者,一切色即是所取,一切识即是能取;如第三者,我即能取,我所即所取。

此中,此依后者。“所取者,乃实有、假有之我所受用之事,即所食也。能取者,乃为彼之受用者,即食者也。”此乃达尼钦波所说,诸先智者亦许应理,是故应理。

此中所取分别之境者,《光明释》云:“仅依于实法,及依于对治品也。言‘仅”者,是为消除差别也。”初境乃未别别分开染净而总说。第二境,偏于清净而说,是故凡第一中周遍第二,凡第二中周遍非第一。

然《庄严光明释》云:“余等有云:依于杂染事者,乃是第一;依于清净事者,乃是第二。是故此二,乃互为分离之自性;是故此二,唯为相异。”

遮止前者由二所取分别境之门中安立差别,而立自宗,故乃应理,因“由所依对治”而显示所依为所断品,若如前说,则应成无明之分别等皆别别缘一切染净之故。

如是,染净或清净,分为大小乘之二种清净等也。

于能取分别之境,《明句论》云:“‘异生为境,执取实有士夫;圣补特伽罗为境,取彼为假有。’如是结合所取与能取。”此乃未通达“异生执取实有,圣者执取假有分别”之密意也。

是故,根本颂、释等中,所谓“执有情实有分别,及执有情假有分别”,乃说补特伽罗为境也。

问:若尔,彼有境分别执为补特伽罗,若如是,此等分别,非是声缘菩提之障,故说不以彼道断除,乃不应理,因彼乃烦恼障故。

于彼答中,有云:“若分别为补特伽罗我之体性,虽是烦恼障,然彼以实、假之我,分别为染净法之取舍,故分别于他法之关联,是故乃是所知障。”此极不应理。若如是,执自在天为众生之因,应成非烦恼障也。若许,彼将成为菩萨不共道之所断也。若不定,前者亦由执为关联于他法,而成所知障,故坏非是声缘所断之说也。

由于成为非菩萨不共之所断,是故古玛拉协日云:“补特伽罗实有者,即为补特伽罗实有我执;士夫假有者,即为法我执。”此中所说二者差别亦不应理。

是故,若耽著为实假补特伽罗境之能取者,则应成非不共之所断,谁亦不能退返,虽说分别为补特伽罗或有情,然彼等非指真实,而是指仅增益为彼等所依之蕴界处法也。

复次,虽不耽著常一自在补特伽罗之境为能取者,然对仅无有彼我之法,增益为能取者。执彼法为胜义实有之实法,而如是耽著;及执为不成彼义之仅假有,如是分别共有二种。

午三、如何分别之理分二:未一、安立自宗;未二、明他宗不应理

未一、安立自宗

今初。若问:如何耽著分别彼等境耶?

缘于染净所取,如其次第,心想:“此乃决定应舍之所取。”执为不相顺;心想:“此乃决定应取之所取。”执为相顺。此即所取分别耽著之理。

此乃劣乘之道,故应从此退返;此乃大乘之道,故应趣入于彼。耽于此想者,即顶加行所取分别耽著之理。

假立补特伽罗之事,是为实有;于彼假立之事,是唯假有。耽著此为诸境之能取者或受用者,此即能取分别耽著之理。

如是,此中言“有情和士夫”者,非表“法及补特伽罗”二中之补特伽罗,但表一切境之能取者。

如是,《庄严光明释》中,“顶加行品之际,修所断之四分别,亦有转趣及退还之所取分别、实有能取及假有能取分别。”而与见所断说法相同,此中之“实有我之能取者”及“假有我之能取者”,乃是由法我之上而言也。

《光明释》于顶加行品中未显示明显之修所断四分别心之名言;于对治资粮处,云:“仅实有行相、对治行相、假立为一切圣补特伽罗、依于假立之因。”四见所断之初二种,除不说行相外,如前;后二种,云:“依于补特伽罗实有及士夫假有。”如是配合名言也。

前四名言,配合于顶加行之四修所断,许为圣者之密意,乃不应理。若如是,见所断之名,亦需配合于顶加行之见所断,彼亦不应理。《光明释》亦云:“依转趣及退返。”如是假立之故。

若诤:诸能取分别为法执,则异生亦有了知一切法无我者。是故彼之能取,不周遍于实有能取。

又诤:“圣者亦有过夜之后晨时而起,言‘我闻兽嚎之声’,故岂非圣者能取不周遍于假有能取耶?”有答曰:“异生证悟无我,乃胜解作意。假有能取者,于此乃许真如作意。”

又云:“于圣者,‘我’者,乃言执我之词,唯是名言或诠说也。”若诤:于执我说为实有能取,《庄严光明释》亦如是宣说故。对此之答者,当述也。

未二、明他宗不应理

第二,有云:异生之能取,分别为实有能取;圣者之能取,分别为假有能取,此为二者之分别心而为能取,以及别说此二分别心而为细分者,极不应理,因彼二分别心之境,有诸多非彼二随一之能取故。

《明句论》中云:“此中异生等应说为士夫,因随顺世间共许也。所谓彼等实有者,是指正世俗,即具有能作用之力故,非如二月。念想:此中执取乃属实,因成为现前之故,及经中亦云‘众生之业与自性,及分类’故。”乃言异生于正世俗上能有作用,故为实有、现前成就,及所谓其因、业、果,自之体性及众生分类等,说为执取实有之原因。

假有能取分别趣入之理者,此中圣者补特伽罗乃涅槃,凡是涅槃者唯假有。如是曰:“诸比丘!有五法,彼等唯是假有。问:何者为五?答曰:过去、未来、涅槃、择灭、补特伽罗,彼等唯是名也。”云云。如是执取者属实,此乃唯名,世许极成之故。若唯名亦无,则谁于道勤勉耶?是故,说“唯名”则能推知有诸圣补特伽罗,是故言诸圣补特伽罗即是涅槃,由说涅槃假有故,圣者为假有,若唯名亦无有,则无有为道而勤勉者,故依唯名而推知有圣者,即是执取之理也。

此说极不应理。如若后经说涅槃假有为有,而成立圣者补特伽罗为假有者,岂非异生亦假有?因说诸补特加罗假有之故。

颂释二者中,皆说异生与圣者是分别者,而未说为分别境。《集论》亦云:“何等异生性?谓于圣法不得,假立异生性。”说假有之不相应行故,如是而诠乃不应理。补特伽罗者,仅为以心而假立者,故异生与圣者二者皆唯假立乃相同,故彼二不堪实、假之差别。

午四、彼等分别分类

第四。根本分者有四种,由境亦可别别分为九种,共成三十六种也。又若依界,可分为一百零八种种。

午五、数量决定

第五。于所分别之事,决定为所取、能取二种,故彼分别亦为二种。所取亦决定为染净,或大小乘二种清净,故有二所取分别;耽著能取之境亦决定为实有、假有,故彼有境之分别,数量决定为二也。

彼乃根本四分别之数量决定,别别分为九种者,随应化机眷属之意乐,而非真实之数量决定。

若问:若尔,所取分别,说为别别染净和仅作清净境二种乃何?

答:依断除与声缘共同之耽著而作初者,依断除菩萨种姓不共之耽著而说第二也。

午六、次第决定

第六。根本分别者,与四决择之次第相顺,而别别之九种支分者,乃仅为欲诠而说,无有它因。

午七、数句料简

第七。《光明释》云:“所谓‘是所取分别非能取分别者’有四句:第一句者,色等六境也;第二句者,具一刹那相应识也;第三句者,其余刹那之识也;第四句者,离彼诸相之般若波罗蜜多也。”

于此之义,诸先德云:第一句者,除心所之法处等六境之分别;第二句者,如分别第一刹那执蓝眼识者;第三句者,分别与彼眼识同体之续流者,约自境是为能取,由后定解而为境故,亦是所取。

若问:若尔,亦同第二句耶?

答:异生不能了知刹那,而能执续流,故不同也。

复次,“此中料简非太过,因仅显示有如是等,而非决定也,如是诠料简之故也。”虽如是宣说,然应思:第二句非由后起之定解,而为对境;第三句者,于彼而为对境,而如是诠说甚善。

若问:若尔,说受用者为能取,及受用事为所取,乃不应理,因四句料简处之所取、能取不相顺故?

答:以此为错误之基,往昔亦有由“若分别所取,即为所取分别;若分别能取,即为能取分别”而执为颠倒分别者。然以彼等未能善为通达,因若如是,则于初二分别之境中,需舍五蕴、十八界、十二处,第四分别境中所说之诸有色皆成需舍之故。

是故,此者,说所取、能取之际,附说称为共许之所取能取,并于彼说四句料简。否则,于纯所取分别之境,无有识;于纯能取分别之境,需以刹那识安立为周遍,任于何处亦未曾如此安立。说二种分别心之耽著方式,及对治不相顺故,彼二不容同体之故。

彼之理者,《庄严光明释》中所说亦应了知。如是,此等分别之境,及于彼耽著之理等,颂词简略,诸释之中亦未细择,故极难了达。显然,雪域众士亦未能得获如实之说。我以细心分析诸智者妙论,而圆满观察也。

巳二、能断对治

第二者,当于顶加行品宣说。

辰二、支分义分四:巳一、连接;巳二、略示;巳三、广说;巳四、摄义

巳一、连接

第一、非仅所缘、行相、因三者,四分别相应之差别,亦以文间二颂宣说。其所为者,为明略示中所说之义故。

巳二、略示分二:午一、略示所取分别;午二、略示能取分别

午一、略示所取分别分二:未一、颂;未二、释

未一、颂

第一,“所取分别”者,分类之“所依”;“二”者,分类也。“所依”之染污与彼“对治”之清净者,分类之由也。

此为根本分类。支分分类者,“彼”所取分别“各有九种”,即“愚”境等九种,及清净“蕴等”九种之广分别也。

未二、释

第二,易知。

午二、略示能取分别分二:未一、颂;未二、释

未一、颂

第二分二。今初,非仅所取分别,“能取亦”,为分类所依。“二”者,即分类也。“有依实假有”者,因也。此为根本分类。此中所言“有依”,应了知悉皆为有境也。

支分分类者,如所取分别,能取分别亦别别分为九种,由缘自在我等,及缘蕴等所依境,而各有九种之故。

未二、释

第二,易知。

巳三、广说分二:午一、广说所取分别;午二、广说能取分别

第三、略摄四分别之分类,若广说根本颂所示之义,如是即言连接。

此中分二:广说所取分别、广说能取分别。

午一、广说所取分别分二:申一、广说杂染所取分别;申二、广说清净所取分别

申一、广说杂染所取分别

第一,具有杂染所依之有依所取分别,分为九种,彼亦由分别九境门中而摄也。九境为何?

第一者,痴于业因果及真如之无明也。

经云:“此等诸法,犹如愚夫异生现行贪著之相,如是无有。白曰:世尊!若尔,此等诸法,如何而有?世尊告曰:如无所有,如是而有;如是无所有,是故言无有。”

《光明释》及《庄严光明释》中,引所谓“故说无明”。

第二者,由无明遍引之业所生之色等有漏蕴。

第三者,于名所摄之后四蕴及色,现行耽著为我及我所。

第四者,于萨迦耶见所耽著之境,以边见而耽著为常断二边。

第五者,由是贪著,故于无明乃至老死所有杂染,以及发心乃至成佛所有清净,若德若失,不能了知。

第六者,如是不知,故于布施乃至不共法诸圣道,不能安住。

第七者,由迷于道,故于诸法,颠倒而缘。

第八者,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有我则知他,我他分执嗔,由此等相系,起一切过失”谓由颠倒而缘,故于自分起贪著等,于他分起嗔恚。此中说“我及有情等”,则非密意。因《庄严光明释》中引此论而说“现行耽著我等”之故。

第九者,间接生清净涅槃之苦,亦是厌离之因故。“等”摄生善趣之有漏诸苦;说此为生灭谛之道谛,则不应理,此分别境乃杂染故。

如是,初者乃无明,第三为萨迦耶见,第四为边见,故皆为烦恼之集。第二乃生之集,故为杂染之体。余者随宜为杂染之过患及体性。分别彼境之理,此等乃杂染所取,故应舍弃,如是耽著之念也。后三与第二分别,经中由对治门中显示。

申二、广说清净所取分别

第二,对治清净有依之所取分别,分为九种。彼此亦分别九境门中而摄。云何九境?

第一者,“蕴”之义为众多清净积聚,谓言:“由彼无方便善巧故,乃分别耽著于色,乃至分别耽著于识。”所谓“清净所属”者,后亦配合。

第二者,为生门之义之处。

第三者,为种姓之义之界。

第四者,为生之义之缘起,由未起而起也。此中经云:“分别耽著无明乃至老死也。”此中之义,应许如达尼钦波所说之还灭缘起。因《光明释》言“以属清净之蕴、处、界、缘起等而分成九种”之故也。

第五者,空性之义。如《中论根本颂》所云:“大圣说空法,为离诸见故。”问:仅以无遮不堪为依见执取之对治故,缘于何耶?答:拔除彼等之甚深离戏之空性。空性义者,若问:“何故称空性耶?”答:“不起杂染之故。”如其所说之故也。

第六者,波罗蜜多之义,为能到彼之彼岸者;因仅无实有,非能到二利圆满之彼岸之故。

第七者,具足能离见所断之十六智忍之见道。

第八者,由支分与所缘门中,超越下地之静虑及无色之体性修道。

第九者,已圆满有学之无学也。

此等亦清净之事、缘、因、缘起、所缘、行而分类,即前六及后三之次第也。

耽著此等之理者,心念“此为清净所取,故应趣入”之耽著,此九种,经中除第四外,由体性门而显。

午二、广说能取分别分二:申一、广说实有能取分别;申二、广说假有能取分别

申一、广说实有能取分别

今初,补特伽罗即实有能取者为有依之能取分别,分为九种。此亦由分别境之门中或由有境之执法门中而摄九种之故。云何九种执法?

第一者,执我即执取境者,为不观待于他而自在者。经云:“我不可得,如是有情、命者、养者、士夫、补特伽罗、意生、儒童、作者、受者、知者、见者,皆不可得。此何以故?极清净故,无我、不可得也。” “我”之字解,于后诸等亦当了知。

第二者,我执为无伴之单一。

第三者,我执为识门之因。

第四者,我为见者乃至知者之实有分别。此三之错乱基,如其次第,即蕴、处、界三也。

第五者,从无明乃至老死之三杂染我。

第六者,我乃以世间静虑及无色道而远离下地之欲贪者

第七者,我乃现证四谛性相之见道者。

第八者,我为解脱门及次第住体性之修道者。

第九者,彼我为已成办清净有学义或所为之无学道所依,而分别为实有。

复次,前四乃分别我之性相,余等分别关联我,即第五执杂染,第六执世间,其余执出世间之清净所依。

总之,杂染及清净之所依,耽著为唯能取者之实有法。

此九分别者,由对治门中显示境不可得者,乃经中所说。

复次,《光明释》中,量之假立及蕴、处、界、缘起及远离下地之欲贪,现见谛、身现证之修道义等,如其次第,宣说为初八种分别之对治,于最后未说对治。

申二、广说假有能取分别

第二,士夫,即假有之能取者为有依之能取分别,分为九种,彼亦由分别九境门中而摄也。云何九境?

第一者,色等蕴,如经云:“善现!于意云何?色与幻有异否?受、想、行、识与幻有异否?善现答言:否也!世尊!”

第二者,眼等处。

第三者,色界等十八界。

第四者,无明等十二缘起。

第五者,三十七菩提分之清净者。

第六者,三解脱门体性之见道。

第七者,静虑、无色之修道。

第八者,由证悟空性之差别而超胜于声闻等之道。

第九者,力等无学道。

前四种业幻,余等为慧幻所生之唯假有。

又谓:“从处、界、缘起、三十七分法、三解脱、静虑、无色、空性、力乃至不共法间等,与幻有异否?”说此等悉为无实而唯假有,是故经中由显示境门而说也。

于彼耽著之理者,念“唯假有之能取”而耽著也。

巳四、摄义

第四者,“如前所说。”云云。

(五)广说摄持差别

卯三、广说善知识摄持之差别分三:辰一、连接;辰二、开示本颂;辰三、宣说论释

辰一、连接

今初,紧接分别后,以一颂宣说摄持。

若问:若尔,次第与略说相违故,需于广说分别之前宣说乎?

答:略说中,于分别前说摄持,所为者何?乃为随顺组合略说所缘、行相之偈颂,因易于组合故。

虽如是,然于广说中后显示,所为者何?乃为显示如前所说之所缘、行相、因三及分别等,乃依摄持之力,而成差别法也。

又,前者,由起疑体,应答辩难。后者,乃具于前略标中所说未尽所为也。

由前之“虽”,提起疑体,自立诤难;由后之“然”,乃言非但略说,前述亦具所为也。

辰二、开示本颂

第二,圣者云:初句与末句结合,为方便善巧;第二句与末句结合,为善知识;第三由显示彼二之所治品,而说此二之差别。

此中方便善巧者,惊、恐、极怖,即下、中、上三种惊怖之对治——心不惊、真实不恐、无有怖之因,由具种相智作意故,于五蕴之无常、苦、空、无我、涅槃、寂静、空、无相、无愿等,以不可得之理,别别寻思,而显示五蕴为无常等;

及作意无常等故,不执为最胜;

六界为无常等,而欲乐安忍,别别寻思;

于诸蕴中,别别寻思无常等,由具不可得故,不舍遍相智作意;

不起劣乘作意之时机;

从蕴乃至不共法等,非以各自之空而空,随知彼及彼之空性,互为自性等。

如其次第,乃为诸六度也。

其所治品者,说为远离种相智之作意故,修习般若乃至不共法等之时,著于彼等故,成惊恐等。

善知识者,谓从蕴乃至不共诸法,其无常等,无有自性或不可得,以此之理开示正法,由如是等显示方便善巧与诸魔业,及诸善根,除回向种相智,不令回向声缘之地。

此所治品者,经言:“为离六度,故作是言:‘此等非佛所说,而由文颂者虚诳自撰也。’由遮信解六度,而安置于声闻藏,言:‘从色乃至种相智诸法,若我、我所空,则成佛何为耶?’不说魔业、非魔业者,当知乃为恶友也。”云云。

此等亦如其次第,乃令舍经、道、果之恶友。由彼舍弃二种所治品,故为摄持。

辰三、宣说论释

第三,《八品般若》中,方便善巧、摄持二者,别别而作。然《庄严光明释》及此二者之中,摄二为一,而言善知识摄持。

具足三种差别之善知识者,即为摄持。

何等为三?方便善巧之差别者,于非恐怖境之空性,生怖畏之惊;于彼长时怖畏之恐;其恐怖坚固之怖。彼等对治,即令化机之心,于空性不惊、不恐、不怖等故,是为方便善巧。

说法差别者,如同告知王之爱妃殁亡,随诸化机意乐,而开示一切诸法无我等故,宣说增上生之道也。

断除违缘差别者,即不与六度所治品之法——悭吝乃至邪慧相应,而令化机能得善趣与决定胜之果故。

问:若尔,由摄持而超胜则不应理,如来乃大小二乘之共师故。

答:摄持无优劣,然摄持之理有别。由此之故,缘种相智之发心、通达诸法不可得之般若、善根呈献于种相智之回向,令加行道者生此三之门中摄持之故。于声缘则不作如是摄持故。

彼乃化机自相续之业差别,而非佛有亲疏。如清浊水中,月影现匿也。如是,堪为由摄持开示如是法之器,即相续清净者,乃摄持之差别也。

 

2012-2-29复校立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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